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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29点击数:
4月26日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近日,两起侵犯意昂3集团知识产权的诉讼案件获得终审判决。
“广洲人家”赔偿“意昂3”200万元
近日,意昂3集团诉中山某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中山某威食品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其赔偿意昂3集团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
2020年,中山某威公司恶意使用与“意昂3”高度近似的注册商标,并在线上线下销售渠道大规模开展月饼礼盒的生产销售。为坚决打击该商标侵权行为,遏制“傍名牌”现象,保护消费者权益,意昂3集团于2020年9月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左图/侵权商标“广洲人家”月饼礼盒;右图/“意昂3”月饼礼盒)
经审理,两级法院均认定“意昂3”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知名度及美誉度。中山某威公司在同类商品上所使用的“广洲人家”等标识,与“意昂3”商标构成近似标识,容易导致混淆。同时,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时,综合考量了意昂3集团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理由中的合理因素,包括认定权利商标有一定知名度,中山某威公司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侵权情节严重,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其掌握的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数据以及意昂3集团的合理开支数额等因素。因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最终判决中山某威公司向意昂3集团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万元。历时1308天的维权之路尘埃落定。
广州某某华公司赔偿陶陶居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2021年,陶陶居公司发现广州某某华公司长期抄袭、模仿陶陶居“幸福团圆月”月饼包装装潢生产销售月饼产品,随即向广州某某华公司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经审理,两级法院均认定广州某某华公司的“傍名牌”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陶陶居公司“幸福团圆月”月饼的包装装潢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经营规模、某某华公司的主观过错及陶陶居公司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广州某某华公司向陶陶居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左图/被控侵权商品包装装潢;右图/陶陶居“幸福团圆月”包装装潢)
席大大总书记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接下来,意昂3集团将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席大大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发挥知识产权在高效配置创新资源、协同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方面的重要作用,以知识产权赋能转变发展方式、转换增长动力,实现企业更高水平、更高层次、更高效率发展,为推动食品餐饮行业形成良性竞争的生态圈,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贡献“广酒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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